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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四百六十六章 全新秩序

    立法院。

    自從李奇提出這個概念後,幾乎每天上朝都在圍繞這個詞轉。

    其實這種制度上的改革,是非常艱難的,因為多半大臣們都不太願意去嘗試改變,因為制度的改革,一定是與他們的權益是息息相關的,而立法院的出現,無疑進一步的提高了百姓的地位,削弱了他們的權力,肯定有人反對。

    這若是在趙楷之前,幾乎是不可能的,但是趙楷有一個優勢,就是他即位之後,可以說是清除了所有的舊勢力,皇權空前的集中,朝中握權的大臣,也就是李奇、鄭逸、秦檜三人,而這三人中,李奇又是最具有權勢的,而且鄭逸也贊成,那麼秦檜雖然貴為宰相,也只能順從了。

    而且,律法對於官員而言,又是一個非常敏感的話題,如果誰站出來反對,從某一方面來說就是不願屈服在律法之下,這可不是一個好反對的事情。

    趙楷也明白自己的優勢在哪裡,那就是現在,如果越往下拖,那麼辦起事來就會越發困難,因為朝中大臣的勢力還沒有凝聚起來,一切都還是他說了算,如果等到下一代,那就更難了,所以這種事必須得儘快解決,不宜拖延。

    而趙楷又是一個非常有魄力、決心以及野心的皇帝,他不僅要超過他的先祖,他還要帶領大宋走向一個無人可觸及的地位,這立法院的確有它的妙處,能夠給大宋帶來一個無限提升的空間。僅憑這一點就讓趙楷很動心。

    於是經過再三考慮後,趙楷終於拍板決定成立立法院。

    立法院即日立案。

    立法院的成立,就預示著刑部將會脫離六部。因為立法院和刑部是有著不可分離的關係,如果刑部還是在三省的掌控下,那麼立法院必將受到三省的牽制,無疑加大了三省的權力。

    如此一來,很可能律法將對皇權構成威脅,不管趙楷心裡是怎麼想的,但是他絕不會讓別人去控制立法院。即便他要放權,也應該由他來決定,而且趙楷之所以答應成立立法院。其中一個原因也是想借用立法院集權,牽制那些位高權重的大臣,所以刑部一定得獨立出來,直接歸帝王掌控。

    這一點秦檜早就想到了。他也沒有辦法阻止。只能無奈的接受了這一個事實。

    所以隨著立法院的成立,刑部也是獨立了出來,改名為司法院,與立法院並稱二院,與二府三司齊平。

    別看這只是一個部門的成立和一個部門的改革,但已經構成了一個全新的架構,因為這預示著大宋已經走在了以法治國的道路上。

    與後世立法機構的不同,宋朝的立法院只有立法的權力。不含其它權力,而且。趙楷並沒有放棄皇權,立法院還是屈居在皇權下,但是趙楷還是給予了立法院足夠的權力。

    立法院對民事訴訟,擁有直接立法的權力,可以全權做主,不需要皇帝的點頭,但是在軍事法和政治法以及一些重大律法上面,還是必須要有皇上點頭。

    關於立法院的內部結構,目前已經決定的有立法院院長,左右副院長,幫助院長打理政務,然後還有四大參知政事,簡稱參政,分別代表士農工商。

    也可以說是四大護法。

    因為他們四人就代表著四大陣營,從另一方面來說,也大大的削弱了院長的權力。

    底下設立一百名立法司,這一百名立法司分別是從士農工商四個階層挑選出來的,每個階層二十五人,但是他們不是官,而是吏,他們不享有官員大部分待遇,哪怕是薪俸都只是最底層的,但是他們的地位卻得到了不少的提升,是可以直接從立法院入仕途,這無疑又增加了一個入仕途的途徑。

    但是這一百名立法司兩年將會輪換一批,這其實也是皇帝集權的一種方式,當然這種輪換也是非常有必要的,立法院立法關鍵是從百姓出發,要是總是不換,勢力一旦形成,那肯定會變成政客的必爭之地。

    而立法院院長趙楷不想從朝中大臣挑選,而是從地方上挑選,正如秦檜所料,其實這個人選李奇早就設計好了,正是潭州知府毛舒,李奇是一個字也沒有說,趙楷都非常自覺的任命毛舒為第一任立法院院長。

    除此之外,刑部改成司法院後,內部也發生了重大的改變,權力也發生了微妙的變化,司法院的出現無疑將手中的權力更加突出化了。

    其中最為顯著的就是審查權和審判權。

    開封府尹和刑部尚書這兩個職位按道理來說,開封府尹相當於市長級別的,管理開封府的政務,但是他也擁有審查權和審判權,而刑部尚書就相當於最高公安局局長和最高法院院長,同樣也擁有這兩項權力,這就重合了。

    由於立法院和司法院的出現,趙楷決定免除開封府的審判權和審查權,將審查權歸交給司法院,那麼審判權的話,將全部交給大理寺,這大理寺也因為兩院的存在,變成了一個極為特殊的部門,他的存在就是為了將兩院聯繫在一起。

    因為二院是互不干涉的,但是一個執法,一個立法,不可能完全沒有聯繫,所以你必須得添加一個東西進去,將二院聯繫在一起。

    在經過一系列的商量,最終還是決定讓大理寺充當這一角色。

    立法院立法後,交給大理寺入案,司法院審查完後,同樣也將案子交由大理寺,大理寺拿著立法院的律法,根據司法院提供的資料,對犯人經行判決。

    說的通俗一點,這就是一個三角戀。

    大理寺相當於最高法院,雖然它不歸任何部門管。但是它又受到司法院和立法院的牽制,並沒有擁有什麼太大的權力,只是一個機構而已。真正的權力還是掌握在二院手中。

    開封府從此之後,再也不會出現下一個包拯了,因為開封府失去了審查權和審判權,他的存在就是負責開封府的政務,但是這不影響開封府尹升為宰相的途徑,宋朝很多宰相都是將開封府尹直接提拔上去的,秦檜也是如此。

    而御史臺作為一個監察機構。也因為二院的出現,它的權力也發生了微妙的變化,它沒有判決權。但是它還是保留了審查權,它既可以將案子交給司法院,也擁有直接上訴大理寺的權力,一般一些重大的內政案。他甚至可以直接跳過司法院。直接向大理寺上訴。

    當然,一些個別案例,御史臺還可以跳過大理寺,直接上訴皇上,這也是皇權凌駕於律法之上的又一大佐證。

    但是比起以往來,還是有不小的區別,以前皇上可以直接審案,直接判決。但是現在不行了,除非你皇上想要隱藏這個案子。好比一些武將有異常動態,皇帝可能怕打草驚蛇,為了顧全大局,所以必須得先隱瞞下來,這種情況是例外的,但是如果真到了判決的一步,皇帝必須還是得將案子返還給大理寺審判,皇帝也失去了一部分判決權。

    這也是趙楷想對大臣做出一個表率,不可能完全損害大臣的權益,來鞏固自己的皇權,這大臣也不會服氣,作為帝王有些時候必須也得做出一定的讓步,起到一個表率的作用,這樣才能服眾,不是說你皇帝想怎麼就怎麼,其實真正的權力還是握在皇帝手中的。

    這是中央機構的變化,地方上肯定也得改變,提刑司正式歸司法院,擁有絕對的審查權,每個州都必須設立一個提刑司和一個法理寺還有一個立法院。

    州府跟開封府一樣不再具有審查權和審判權,這一部分權力將分給提刑司和法理寺。

    但是由於這才是剛剛開始,不可能全國普及,所以趙楷決定目前不在縣城設立法理寺和立法院,不過百姓擁有第二步上訴的權力,百姓若在縣城受到了不公平的判決,可以通過法理寺向州府進行第二步上訴,若是案子重大,法理寺和提刑司,還有立法院可以通過商量決定是否提交大理寺,做第三次審判,但是這第三次上訴,不是百姓可以做主的,必須得立法院、法理寺點頭。

    立案後,立刻就進入了重組,趙楷做事歷來就是雷厲風行,從不拖泥帶水。

    而立法院通過的第一項律法,就是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這一條律法一出來,大宋時代週刊就給了一個專題報道,而且是全版面,不禁剖析這一條律法,而且還根據這一條律法深度剖析立法院,讓百姓對這一種全新司法制度有個更加直觀的瞭解。

    這司法院和立法院雖然還在籌備階段,但是就已經迎來了這一個案子,自然就是王仲陵的案子。

    此案就是一個例外,必須得經過皇帝的手,因為這可是關係到皇帝,皇帝決定可以判決了,才轉移到大理寺,進行判決,不過趙楷為了顧及自己的聲譽,此案被列入高度機密,司法院方面將直接由司法院長李綱出面跟大理寺交涉,並且進行秘密判決,這是內部審判,不能公開的。

    由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律法已經通過立法院決議,那麼王仲陵肯定享受這一待遇,他是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啊,因為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你不能說王仲陵徇私舞弊,結黨營私,你只能判他翫忽職守,洩露了考題,這有著本質的區別,就好比蓄意謀殺和誤殺,肯定不能混為一談。

    經過三天的審判,最後還是判決將王仲陵免職,並且罰除一百貫。但是由於要顧及皇帝的名譽,於是大理寺勒令王仲陵自行上書請求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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