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米爾頓-伯格起身向陪審團做開庭陳辭。
“在本案中,”他説,“我將做到簡明扼要、言之有據。控方的意圖就是要避免任何逢場作戲,用確定無疑的事實來陳述案情,形成無可迴避的唯一結論。
“今年10月7日,喬治-卡塞爾曼遇害身亡。法醫證據將向諸位陪審團的女士們先生們顯示,有人用一支左輪手槍頂住卡塞爾曼的身體,就在心臟稍稍偏下,身體中線略微偏左的部位,然後扣動了扳機。傷口是所謂的接觸傷,即左輪手槍的槍管被緊緊頂在了被害人的身體上,彈頭和彈殼內爆發出來的火藥氣體一起進入了被害人體內。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槍聲會變得極其低沉。
“控方想要指出,被告斯蒂芬妮-福克納與喬治-卡塞爾曼有過一次約會。她前去赴約時由前門進入卡塞爾曼的公寓,過了一段時間後,有人看見她從後門鬼鬼祟祟地離開了公寓。
“我們要向你們指出,她踩在了被害人的一灘血跡上,然後走進盥洗室,想洗掉鞋上的血污。她在地板的那灘血跡上留下了一個明顯的腳印,還在盥洗室中留下了一些毛巾,毛巾上有人血的痕跡和從她鞋上脱落的微量物質。
“她的朋友霍默-加文試圖掩蓋她犯罪的蛛絲馬跡,銷燬了大量證據。為此他將在適當的時候出庭受審,但殘留的證據已經足以證明被告有罪。
“我們將用確定無疑的事實證明,用來殺人的槍支是由被告持有。她的律師佩裏-梅森用巧妙的手法在這個問題上混淆是非,但你們心裏一定要牢牢記住,殺人兇器據查正是由她持有的。讓她解釋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如果她能這樣做的話。
“佩裏。梅森先生既是被告的代理律師,也是霍默-加文的代理律師,目前尚未被指控為從犯或共犯,然而他並沒有獲得任何豁免。我們要請求你們,陪審團的女士們先生們,審查證據,宣判被告犯有一級謀殺罪。做出這樣的判決後,你們可以讓我們去採取其餘的步驟,查處那些對歪曲證據、妨礙司法會負有責任者。你們唯一需要關注的是被告是否謀殺了喬治-卡塞爾曼。
“我們期待你們親手做出一個公正的判決,一個合理的判決。”
漢米爾頓-伯格莊重地轉過身來,走回到控方席前,在自己的座位上坐下。
希爾頓-德克法官盯着佩裏-梅森。
“辯方是想現在做開庭陳辭還是再等一會兒?”
“我們等一會兒。”梅森答道。
“公訴人先生,傳你的第一證人。”德克法官下令。
漢米爾頓-伯格的主要庭審助理蓋伊-亨德雷負責傳喚控方的第一證人,一個進入過卡塞爾曼公寓的巡警。證人簡要描述了地板上的屍體,血跡和重案組立即得到通知的情況。
辯方沒有詢問證人。
控方的下一個證人是赫洛克姆警官,他趾高氣揚地走上證人席,證實自己是重案組成員,曾到現場負責勘驗,指揮拍照,隨後搬走屍體,並指示指紋專家提取現場的隱約指紋。
辯方仍然沒有詢問證人。
曾到現場拍照的攝影師也宣誓作證,展示了作為證據的多張照片,包括一張顯示地板上帶血腳印的彩色照片。
辯方還是沒有詢問證人。
德克法官目光敏鋭地掃視了一眼梅森,張口想説什麼,旋即改變了主意。
驗屍法醫證實了傷口特性和彈頭路徑。他解釋説,傷口是所謂的接觸傷。他指出這一槍幾乎當即致命,儘管被害人曾有一個短暫的昏迷期,在昏迷期內身體內外均有大出血。他辨認了從死者身上取出的致命的彈頭。
他將死亡時間確定在大約從10月7日晚上7時到午夜這段時間。他在8日中午驗屍時,確定可能的死亡時間應為驗屍前12至17小時,當然他傾向於認為驗屍前15至16小時是最符合邏輯的時間。
梅森繼續保持沉默。
此時,蓋伊-亨德雷又一次傳喚赫洛克姆警官上證人席。
“我在此向你出示了一支0.38口徑的科爾特式左輪手槍,我想問你是否曾經見過這支手槍?”
“是的,先生。我見過。”
“你第一次見到這支手槍是什麼時候?”
“是在10月8日,大約在那天11點45分左右。”
“你第一次見到這支手槍是在什麼地方?”
“在本案被告斯蒂芬妮-福克納的公寓內。”
“當時槍放在公寓裏什麼地方?”
“放在房間中央一張桌子上。”
“你是自己拍攝還是讓人拍攝了那張公寓的照片?”
“我自己,是的,先生。”
“那張照片顯示了槍被發現時的位置嗎?”
“是的,先生。”
“你隨身帶了那份照片嗎?”
“是的,先生。”
赫洛克姆警官出示了一張照片。
“我請求將照片接受為證據。”亨德雷説。
“等等,”梅森説,“我想向證人問一個有關這張照片的問題。”
陪審員們發現這是梅森第一次試圖詢問證人,於是都扭頭興致勃勃地打量着他。
“這張照片顯示了放在桌上的一件武器,警官。”梅森開口發言。
“是的,先生。”
“那是經你辨認的同一件武器嗎?”
“是的,先生。”
“武器的位置與你發現它時的位置一致嗎?”
“是的,先生。”
“那麼這張照片肯定是在武器被移動前拍攝的?”
赫洛克姆警官遲疑了一會兒,兩腿交叉在一起:“嗯,武器先被拿起來進行了檢查,然後被放回到發現時的位置。”
“誰做的檢查?”
“是我。”
“還有別人嗎?”
“當時重案組的特拉格探長和我在一起。”
“檢查都有些什麼內容?”
“我們打開旋轉彈簧,我們發現就在撞針下面有一格空彈殼,我們還聞了聞槍管。”
“你們在上面撒粉末提取指紋了嗎?”
“是的。”
“然後怎麼辦?”
“然後兇器被放了回去,就是那個被發現時的確切位置,以便拍照。”
“然後你們就拍了這張照片嗎?”
“是的,先生。是這樣的。”
“現在要是你知道,”梅森問道,“請告訴我有沒有試圖將本案當中致命的彈頭與這件武器聯繫在一起?”
“等等,”漢米爾頓-伯格説。“這將由我的下一位證人作證。我要請彈道專家作證入席,他可以接受詢問。”
“那好,”梅森説,“我只是問問這位證人是否進行過這樣的檢驗?”
“是的,先生。”
“什麼時候?”梅森問道。
“武器被找到後不久。我不知道確切的時間,但應該是在幾小時之內。”
“你説幾小時是什麼意思?”梅森問道。
“僅僅一段很短的時間,一個非常短暫的間隙。”
“是不是長達24小時?”梅森問道。
證人猶豫了。
“是不是長達48小時?”梅森又問道。
“不,不是48小時。”
“那麼有可能是24小時吧?”
“有可能是,我想要短得多。”
“是誰把武器放回到桌上,放回到當初被發現時的確切位置的?”
“是我。”
“你怎麼知道哪兒是確切位置?”
“我記得住。”
“你當時標過位置嗎?”
“沒有。”
“那麼當你走進房間,”梅森問道,“發現武器時,槍管是朝着門還是沒有朝着門?”
“就是像照片顯示的那樣被放在桌上的。”
梅森拿着照片,免得讓證人看見,又問了一遍:“槍管是朝着門還是沒有朝着門?”
“現在我是想不起來了,當時我是知道的。照片會顯示其確切位置。我在拿起槍之後5分鐘之內將其放回原處,當時我對它的位置記憶猶新。”
“謝謝,”梅森説,“有關這張照片我就問這些問題了,如果本庭認為合適。”
亨德雷説:“現在我希望將這張照片列入證據。”
“我不反對。”梅森説。
亨德雷轉向證人:“被告曾就這支槍向你做出任何陳述嗎?”
“是的,我問起這支槍的事,她説是霍默先生給她的。”
“你還和她做過進一步的談話嗎?”
“是的。我問起槍裏邊的空彈殼,她説對那一無所知,槍到手後就是那個樣子。”
“我們請求將武器標號以供識別。”亨德雷説。
“我下令,”法官裁定,“將其標為證物第30號,那張照片在證據目錄內標作證物第29號。”
“你可以詢問了。”亨德雷説。
“她是否説過她是從老霍默-加文還是從小霍默-加文那裏拿來的槍?”梅森問道。
“她只是説是從霍默-加文先生那裏接受的槍支,她就説了這些。”
“她説過她接受槍支是在什麼時候嗎?”
“沒有,先生。她沒有。”
漢米爾頓-伯格説:“如果本庭認為合適,我們想把時間因素聯繫起來。不過,在聯繫時我得問赫洛克姆警官一個問題。你是在什麼時候到達被告公寓的,巡官?”
“大約就在11點45分。”
“沒有進一步的問題了。”梅森説。
“傳亞歷山大-雷德菲爾德。”亨德雷説。
雷德菲爾德是彈道專家,曾在其它多起案件中受過梅森的詢問,學會了留神梅森的詢問技巧。他宣完誓,爾後小心翼翼地坐在了證人席上。
亨德雷的態度很明顯,檢察官一方面對雷德非爾德有些惱怒。而另一方面,雷德菲爾德清楚梅森作為詢問人的能力,打定主意只提供無懈可擊的證詞。
“我向你展示了證物30號,也就是剛被列入證據的武器。你熟悉那件武器嗎?”
雷德菲爾德操起證物,仔細察看,他檢查了槍號,然後説:“是的,我對它很熟悉。”
“我向你展示先前已被列入證據,標為證物第14號的彈頭,那是一顆致命的彈頭。你熟悉它嗎?”
證人從口袋裏掏出放大鏡,仔細察看了彈頭底部,然後説:“是的,先生。我對這顆子彈非常熟悉,上面留有我的秘密標誌。”
“那顆彈頭已被認定為致命的彈頭,”亨德雷説,“現在你能告訴我們,那顆彈頭,第14號證物,是從這支槍,第30號證物裏射出來的嗎?”
“是的,先生,那顆彈頭是從這支槍裏射出來的。”證人回答。
“有可能是從任何別的槍裏射出來的嗎?”
“不可能,先生,就是從這支槍裏射出來的。”
“你可以詢問證人了。”亨德雷説。
“沒有問題。”梅森宣佈。
“傳保羅-克林頓。”亨德雷説。
保羅-克林頓走上前來登上證人席,確認自己是受僱於警察局的科技探員。他自稱是專家,擅長提取對比指紋、進行血跡化學檢驗、鑑定血型並開展各類分析。
“你有機會搜查過本案被告居住的公寓嗎?”亨德雷問道。
“是的,先生。”
“什麼時候?”
“10月9日。”
“是在今年嗎?”
“是的,先生。”
“你在被告公寓內發現了沾有血跡的穿戴物品嗎?”
“是的,我發現了,先生。”
“你發現了什麼物品?”
“我發現了一隻鞋底和鞋跟沾有血跡的左腳穿的鞋。”
“你從上面提取到足夠的血跡來鑑定血型嗎?”
“沒有,先生。”
“你從上面提取到足夠的血跡來判明那是人血嗎?”
“沒有,先生。”那隻鞋被仔細地徹底清洗過,但化學測試顯示出典型的血液反應。
“你把鞋帶來了嗎?”
“是的,先生。”
“請你展示出來……這就是你在被告公寓內發現的那隻鞋嗎?”
“是的,先生。”
“這隻鞋有什麼顯著之處嗎?”
“是的,先生,鞋底是一種獲得專利的結構。”
“我要問你在卡塞爾曼的公寓內找到過任何弄髒了的毛巾嗎?”
“是的,先生。我在此要出示一條我認為特別重要的毛巾。”
“為什麼?”
“因為上面有血污。有人用它擦試過沾有血跡的物品。除了血跡或者説血污,毛巾上還沾有一片微小的異物。光譜分析表明,那片異物與這隻鞋的鞋底物質結構相同。”
亨德雷説:“我請求將鞋列入證據,標作證物第31號,毛巾標作證物第32號。”
“我不反對。”梅森説。
“我命令將其接受為證據。”德克法官裁定。
“現在我請你注意這張照片,證物第12號,這張照片已被接受為證據。我要問你是否仔細研究過這張照片?”
“研究過。是的,先生。”
“你從研究中發現了什麼?”
“我發現在這張彩色照片上有證據表明存在兩個腳印。從證據來看,這是一隻鞋跟很高的鞋,鞋跟上有一片用4枚鞋釘固定的金屬鞋掌。
“隨後的鑑定使我相信鞋掌上有數字‘33’的字樣。這些衝壓在鞋掌上的數字已經部分磨損,但在我手持的這張照片上,還是可以辨認出數字‘33’的細微痕跡。現場還有另一個穿着一隻大得多的鞋的男子的腳印,這個腳印是在踩出前一個腳印很長時間之後才印在前者之上的,而且幾乎將前者完全磨滅。”
“你能判斷出是在多長時間之後嗎?”
“我想大約是兩三個小時之後。”
“根據這件穿着物品,也就是你在被告公寓內發現的這隻鞋,這隻被列為證據第31號的鞋,你能不能判斷,是你手持的鞋踩出了你作證在那個大鞋印下面發現的血鞋印?”
“如果本庭認為合適,”梅森説,“我反對提出這個問題,因為它要求證人以侵犯陪審團職權的方式形成結論。如果真有鞋印的話,應由陪審團判斷是否是這隻鞋踩出的鞋印,證人不得為純粹憑空想象之事作證。證人可就他發現的情況作證,可就與專家證據的合法範圍有關的事宜發表意見,但是他不能侵犯陪審團的職權。”
德克法官説:“請讓我看看那張照片和那隻鞋。”
法官審視了一會兒照片和鞋,然後説:“反對有效。陪審團能夠並且將要做出他們自己的結論,證人只能就形成結論的事實作證。”
控方勉強接受裁定。“如果本庭認為合適,”漢米爾頓-伯格邊説邊慢慢站起來,皺着眉頭滿臉不高興,“我要指出這名證人是合格的專家。”
“他可以就細節問題發表意見,”德克裁定,“他可以闡明本案的各個因素,但是在有關這雙鞋是否留下了證人聲稱可以從照片上辨認出來的鞋印時,本庭認為如果允許證人做出回答,將侵犯陪審團的職權。本庭要指出,雖然證人聲稱可以從這張照片上辨認出兩個鞋印,但辨方可就這一點提出辯駁。”
漢米爾頓慢慢地坐下。
亨德雷繼續詢問證人:“你作證説第二個鞋印,就是那個男鞋留下的鞋印,那個印在第一個鞋印上面的鞋印,是大約兩小時後留下的嗎?”
“我得説大約兩三個小時或者可能是4小時之後。”
“你是如何判斷的?”
“血液離開身體後會發生一些變化,在3分鐘之內開始凝結。在已經凝結或凝固後,如果受到壓力或攪動,血液又會恢復液態。在本案中,我的意見是穿着男鞋的人在血液凝結後踩了上去,因此留下的痕跡具有某些明顯特徵,這些特徵表明了血液的狀態,這種狀態在我看來顯示其間有一個大約兩三小時的間隙。”
“你檢查過一隻可能留下照片所示鞋印的男鞋嗎?”
“我檢查過。”
“你把那隻鞋帶來了嗎?”
“帶來了。”
“你可以出示一下嗎?”
證人從包裏翻出了一隻鞋。
“這隻鞋有特別之處嗎?”
“有。”
“怎麼特別?”
“這隻鞋的橡膠鞋跟較新,可以注意到這裏有一個很小的瑕疵,而從照片上可以看到鞋印在同一部位也有同樣的瑕疵。”
“你檢查過這隻鞋有無血跡嗎?”
“檢查過。是的,先生。”
“你在上面發現了血跡嗎?”
“是的,先生。我所做的化學檢測表明確有血跡。”
“這隻鞋退色是化學檢測造成的嗎?”
“是的。”
“你是在什麼地方找到這隻鞋的?”
“從一個衣箱裏找到的,那是老霍默-加文的衣箱。”
亨德雷説:“為識別起見,我們希望將這隻鞋標作證物第33號。那麼,克林頓先生,你在卡塞爾曼的公寓裏搜尋過隱約指紋嗎?”
“是的。”
“你發現了什麼?”
“有人精心擦拭過所有門上的球形把手,所以只有一個門把手上留下了隱約指紋。”
“哪個門把手?”
“後門。那是一個左手拇指指紋,顯示出來的隱約指紋紋路上沒有任何其它痕跡。”
“你知道公寓房門上出現的是誰的指紋嗎?”
“是的,先生。”
“是誰的?”
“是霍默-加文先生的指紋。”
“請你詢問。”亨德雷扭頭對佩裏-梅森説。
梅森問道:“你怎麼知道房間裏的指紋都被擦掉了?”
“因為通常每個房間都會留有指紋。有些指紋模糊不清,有的卻可以提取辨別,但是如果發現徹底沒有指紋,那就表明有人已經擦掉了所有指紋,特別是門把手這些東西上面的指紋。”
“那麼指紋是什麼時候被擦掉的呢?”
“我也説不出是什麼時候被擦掉的。”
“你在後門把手上發現了一個指紋嗎?”
“是的,先生,左手拇指指紋。”
“你能加以分辨嗎?”
“我能。是的,先生。那是霍默-加文的左手拇指指紋。”
“老加文還是小加文?”
“老加文。”
“指紋是什麼時候留下的?”
“我無法回答。”
“是在謀殺發生之前留下的嗎?”
“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是在門把手上的指紋都被擦掉後留下的,因為所有門把手上只有這一個指紋,我知道物品上的指紋肯定是在加文先生在房間裏時被擦掉的。”
“你怎麼知道?”
“因為沒有其它任何指紋。如果他是在門把手被擦拭後進入房間,他會在進入房間時推過的後門把手上留下指紋。但是現場卻只有一個完整的指紋,這個指紋是拇指按壓門把手時留下的,所以我知道所有物品是他在房間裏時被擦拭乾淨的。”
“這個指紋是在後門把手上嗎?”
“是的,在後門把手上。”
“會不會是有人先在房間內擦掉所有指紋,然後加文先生來到公寓的後門前,發現公寓房門虛掩,決定關上房門,隨後伸手進去時拇指接觸了門把手呢?”
“不,先生。這個指紋是小心地留在門把手上的。它的位置不在平常關門時握持的位置。”
梅森説:“有人也許已經反轉了把手,沒有這樣的可能嗎?”
“你這些什麼意思?”
“球形把手是安裝在一個方形轉軸上,用一枚定位螺釘固定的。你在門裏邊發現的把手有可能事前是在門外,沒有這種可能嗎?”
“有這種可能,是的。”證人不情願地承認道。
“那麼加文先生的指紋可能是留在門外的把手上,後來可能有人戴着手套把門外的把手換到了門裏邊吧?”
“嗯,當然可能,如果你想對可能發生的事情憑空想象的話,那當然是可能的。”
“我就問到這裏。”梅森説。
“既然如此,如果法官閣下認為合適,”漢米爾頓説,“我想傳喚敵意證人霍默-加文出庭作證。”
“我想,”德克法官説,“你是希望被允許作誘導詢問,因為你要求傳喚敵意證人。但是,我認為傳喚證人出庭進行訊問更好些。如果辯方以問題帶有誘導性提出反對,本庭將隨時就反對意見做出裁定。”
“好的,閣下。加文先生,請上前來。”
加文走上前來,在證人席上宣誓就座。
“我請你注意這隻鞋,為了識別起見,剛才它被標作證物第33號。我請你回答這是否是你的鞋。”
“那是我的鞋。”
“你在今年10月7日夜間穿着這隻鞋嗎?”
“是的。”
“在克里斯汀大道第948號安布羅斯公寓樓喬治-卡塞爾曼的公寓內,你有沒有故意去踩一灘血跡,然後把腳踏到你在公寓內發現的凸現在凝結的血跡上的一個腳印上?”
“我反對他提出這樣一個不合適、不相干、不重要的問題。”梅森説道。
“反對無效。”
證人説:“我拒絕回答。”
“為什麼?”
“因為回答可能形成自我指證。”
“閣下,我請求將為了識別而標作證物第33號的鞋列入證據。”
德克法官遲疑了一下,然後説:“這裏好像沒有反對意見,我下令許可。”
“你在10月7日夜間進入了克里斯汀第948號安布羅斯公寓樓第211室嗎?”
“是的。”
“什麼時候?”
“大約夜裏11點或者11點30分。”
“當時你是否用布或其它東西從公寓內一些物品上故意擦掉了指紋?”
“我拒絕回答,因為這會形成自我指證。”
漢米爾頓注意到陪審員們都全神貫注,他知道證人的回答會在他們心理上產生與肯定回答同樣的效果,臉上露出了微笑。
“10月7日,你是否交給或借給本案被告一樣武器,並且告訴她你希望她用這件武器自衞?”
“是的。”
“那件武器就是我現在遞給你的這支槍,這支被標作人民證物第30號的左輪手槍嗎?”
加文察看了手槍:“我想那就是。是的。”
“我請你詳細講述自己10月7日夜間的活動情況。”
“我從拉斯維加斯回來,去了辦公室,那兒有淋浴間、衣櫥和衣服。我衝了個澡,換了衣服。”
“後來你幹了些什麼?”
梅森説:“現在,如果本庭認為合適,我要提出反對,因為除了證人已經作證的兩個問題,詢問證人的活動情況是不合適、不相干、不重要的。也就是説,證人在11點左右的某一時刻進入過卡塞爾曼的公寓,他把標為證物第30號的手槍借給了被告。除此之外,詢問證人從事的其它活動都是不合適、不相干、不重要的。”
“那些活動也許是密切相關的。”漢米爾頓説。
“那麼你得表明你的詢問目的能説明那些活動是密切相關的。”
德克法官皺緊眉頭。“這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情況,”他説,“本庭認為控方試圖用這名證人證實的問題十分明顯,考慮到證人的證言,時間因素並不太離題。”
“但是,如果本庭認為合適,”梅森説道,“很有可能證人所做的事與本案涉及的事項不相干。”
“本庭將裁定反對有效,”德克法官説,“雖然對這個問題的爭執明顯勢均力敵。顯然,證人心中已經明確決定在什麼地方行使憲法賦予的不自我指證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到這種形勢,我認為本庭應縮小核實範圍,特別是考慮到,這名證人的證言正被用於形成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很有可能他所從事的某些活動不能被認為與被告有關,除非他們有共同目的或行動,而這些共同目的或行動是雙方贊同的約定或圖謀的一部分。”
“那好,”漢米爾頓-伯格説,“我們將請別的證人證明這些活動。”
漢米爾頓-伯格與亨德雷低聲商量了一會兒之後説:“你是從哪兒得到這支已被接受為證據並標作證物第30號的手槍的?”
“我擁有的投資產業中過去有一家運動商品店。當我是業主時,我從存貨中取出了3支槍。”
“你是怎麼處理這些槍的?”
“我自己留了兩支,給我兒子一支。”
“那你是怎麼處理你那兩支槍的?”
“我通常隨身帶一支,在辦公室放一支備用。我不在辦公室時,我把那支槍鎖在保險櫃裏。”
“讓我們這樣説吧,”漢米爾頓-伯格説。“我們把你給兒子的槍叫作‘小槍’,你放在保險櫃裏的叫‘保險櫃槍’,你帶在皮套裏的叫‘皮套槍’。現在我把問題限定在一些特定的活動上。當你把皮套槍給了被告後,你回到辦公室,打開保險櫃,把保險櫃槍放進了你的腋下槍套裏,是這樣的嗎?”
“有反對意見嗎?”德克法官問道。
“對這個問題沒有反對意見。”梅森説。
“嗯,”德克法官説,“我看——如果沒有反對意見,我就允許回答。”
“你那樣做了嗎?”漢米爾頓-伯格又問。
“是的,先生。我那樣做了。”
“就在那天晚上?”
“是的,先生。”
“什麼時候?”
“大約……我看大約是10點55分。”
“之後你回到了被告的公寓吧?”
“是的,先生。”
“那麼,當你回到被告的公寓後,你是不是再次有機會看見那支現在被標作證物第30號的槍?”
“是的,先生。”
“在什麼地方?”
“在被告牀上的枕頭下面。”
“當時你檢查過那隻槍嗎?”
“是的,先生。”
“你把槍拿在手裏了嗎?”
“是的,先生。”
“當時你有沒有注意到槍交給被告後已被使用過?”
“反對,這個問題具有誘導性,而且不合適、不相干、不重要。”梅森説。
“反對無效。”
“再次反對,因為這要求證人做出結論。”
“鑑於這個理由,”德克法官裁定,“我想或許應對控方作鋪墊的目的做進一步檢查。”
“我這樣問這個問題,”漢米爾頓説,“你在被告公寓內第二次看到槍的時候,有沒有什麼跡象促使你對槍的旋轉彈膛進行仔細察看?”
證人猶豫地把雙腿交叉了起來。
“你宣了誓,”漢米爾頓-伯格對他怒吼道,“這個問題裏沒有任何足以構成證據造成你自我指控的因素。我在問你,是否出於某種原因檢查過武器?”
“是的,先生。我檢查過。”
“你發現了什麼?”
“我發現旋轉彈膛內有一枚空彈殼。”
“你在當晚早些時候把槍交給被告時,槍是處於什麼狀態?”
證人遲疑了,過了一會兒他説:“上滿了子彈。”
“你自己確實清楚嗎?”
“是的。”
“你怎麼知道?”
“因為就在去拉斯維加斯前,我重新給槍上了新子彈。我有理由相信自己那天晚些時候會處於一種危險的境地。”
“你之所以後來晚上去喬治-卡塞爾曼的公寓,是因為你有理由相信被告可能已經用你給她的武器殺死了喬治-卡塞爾曼,是這樣的嗎?”
“反對,如果本庭認為合適,”梅森説,“因為這個問題不合適、不相干、不重要。我認為問這個問題是控方具有侵害性的行為不端。被告不應受這名證人心裏可能有的任何推理或任何想法或任何猜測或任何其它東西的影響。”
“反對有效,”德克法官裁定。“控方當然應當明白,這名證人內心的想法應影響被告。現在整個事態正以一種極其不同尋常的方式發展。本庭認識到本案不是針對這名證人,而是對這名被告,她有罪或無罪只能憑相關證據認定。本庭要求陪審員完全不要考慮地區檢察官所提的這個問題,也不要考慮你們由這個問題所推得的結論。”
“我就問到這裏。”漢米爾頓-伯格邊説邊得意地笑了。
“等等,”梅森説。“我還要作詢問。為什麼你要把地區檢察官稱作的皮套槍,也就是第30號證物交給被告?”
“因為,”霍默-加文説,“她曾一度與我兒子小霍默-加文訂婚,我那時還盼着她會成為這個家裏的兒媳,後來當婚約被解除後,我突然意識到——我意識到我愛上了她。”
斯蒂芬妮-福克納坐在梅森身後的被告席上,她突然取出一塊手絹捂住眼睛抽泣起來。
“那麼,”梅森説,“我還要向你提一個問題。在今年10月7日晚上之前,你有沒有了解到情況,使人相信喬治-卡塞爾曼就是殺害被告的父親格林-福克納的人?”
這句話令陪審員們極度震驚。
“閣下,閣下!”漢米爾頓-伯格大喊大叫地揮舞着手臂站起身來。“這個問題完全不合適,問這個問題是辯護律師袒護被告的不端行為。這不是恰當的詢問,這不是本案的一部分,這純粹與本案無關。控方不會受證人可能的想法的影響。”
“反對有效。”德克法官説。
梅森面帶微笑。“那麼,10月7日晚上你有沒有把你認為喬治-卡塞爾曼殺死她父親的情況通報給被告?”
“同樣提出反對。”漢米爾頓-伯格大叫起來。
“維持裁定。”德克法官説。
“等一會兒,”梅森説,“控方曾要求瞭解證人把槍交給被告時的談話的部分內容。我現在問證人在把槍交給被告時是不是講過大意如此的話。換句話説,控方既然要求瞭解部分談話內容,我就有權瞭解全部內容。”
“證人可以回答這個問題,”德克法官説道,“但是要明白,談話內容僅限於接受直接詢問作證時所涉及的談話的範圍。”
“是的,先生,”加文回答道,“我告訴她我認為卡塞爾曼殺了她父親,我擔心卡塞爾曼還會殺了她。我認為她身陷險境,我給她這個武器自衞。我讓她任何時候都要隨身帶槍,我想我可以控告卡塞爾曼,使當局因謀殺罪而逮捕起訴卡塞爾曼。”
梅森説:“謝謝。我就問到這裏。”
“沒有問題。”漢米爾頓-伯格惱怒地説。
“那麼,如果本庭認為合適,”梅森説,“我提議刪掉證人加文的全部證詞。”
“理由何在?”德克法官問道。
“理由是沒有證據表明,被告瞭解加文當時正在做的事或者對他想做的事略有所知。被告不應以任何方式受加文因錯誤地認為在幫助她而可能做的事的影響。”
“讓我們假定,出於某種原因證人自己在心裏認定是被告殺了喬治。卡塞爾曼。為了保護被告,他去了卡塞爾曼的公寓。他發現卡塞爾曼已經被謀殺,但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是被告實施了謀殺行動。被告沒有與他進行過任何形式的聯繫,被告也沒有讓他做過任何事情。他力圖保護被告,銷燬了一些證據。被告當然不會因他銷燬證據而受影響。”
漢米爾頓-伯格起身説,“等等,閣下,等等!我想大家聽我説一句。卡塞爾曼的公寓內存在一些特殊情況。門把手上的指紋被擦掉了。現在還有證據表明,女鞋印上留下的腳印是被告的鞋留下的,被這位證人銷燬了。我們有權指出公寓內的實際情況,以及這些情況是如何造成的。”
“你們有權指出實際情況。”德克法官説。“你們有權指出,有人將門把手上的隱性指紋擦掉了。但那不是説你們有權指出這是被告的朋友乾的,除非你們能指出被告瞭解行動,並且默許或以某種方式暗示了行動。”
“正是如此,閣下。”梅森説完坐下。
德克法官眉頭緊鎖:“整個事態非同尋常,控告方式也是非同尋常,本庭不得不承認,老是出現以不適當、不相干、不重要為由對證詞提出反對時,本庭不清楚辯護律師在想些什麼。本庭認為辯護律師當時在這點上本應詳盡闡述。”
“如果當時那樣做了,”梅森説,“本庭也裁定反對有效,控方會取得一個顯著成功,因為那個推測在陪審員們面前會十分清楚,他們會覺得證據正因一個技術原因而被隱瞞。”
“嗯,當然證人的部分證詞是相干的。”德克法官説,“他給了被告手槍,他證實槍交給被告時上滿了子彈,他還證實後來在當天夜裏他第二次察看了手槍,手槍裏有一枚空彈殼。”
“我們不把這個證據包括在刪除的動議中,”梅森説,“有關鞋是被告的證據也不包括在內。但我們反對就證人進入喬治-卡塞爾曼的公寓而提出的所有問題,我們提議將這部分證詞刪除。”
“本庭願意在這一點上贊同你的意見,梅森先生。不過,現在快到晚間休庭時間。本庭會在明天早晨之前對事態做周密考慮。同時,本庭將休庭至明晨10時,在此期間陪審員不得對本案的是非曲直形成或發表任何意見,不得討論證據,也不得允許任何他人在陪審員面前進行討論。在本案案情完全提交法庭之前,陪審員應避免形成任何意見。本庭休庭至明早1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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